索 引 號: | MB1803251/2021-28282 | 分 類: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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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經信廳 | 發文日期: | 2021-06-11 09:55 |
文 號: | 通告 2021年 第1號 ? | 效力狀態: | 有效 |
名 稱: | 關于湖北省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家第六階段排放標準的通告 |
湖 北 省 生 態 環 境 廳
湖 北 省 公 安 廳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通 告
2021年 第1號
關于湖北省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家第六階段排放標準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691—2018)以及生態環境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關于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4號)有關規定和要求,現就湖北省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家第六階段排放標準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生產日期以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為準)、進口(進口日期以貨物進口證明書簽注運抵日期為準)、銷售(銷售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日期為準)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應符合國家第六階段排放標準要求。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對未列入國家第六階段排放標準重型柴油車信息公開目錄的重型柴油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經銷售并且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符合國五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在202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可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三、各機動車銷售企業應當根據本通告組織安排銷售計劃,按期停止銷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車輛,并在銷售機動車時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的有關規定。
四、違反本通告要求,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公安廳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